外资银行改制需要的登记文件

2012年12月06日14:4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外资银行改制需要的登记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的文件:

  1.投资人(外国)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投资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法人银行设立需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及批复);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境外银行主体资格证明(属于同一机关登记、已经提交过的,免于提交;已在境内设有机构的,免于公证认证,提交复印件即可);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资格核准文件和身份证明;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住所使用证明(在原址改制的分行免于提交该文件);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外国银行出具的不同时以两个主体对外经营的承诺书(样稿详见附件一);

  1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在取得银监会确认前不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零售业务的承诺书;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法人银行分支机构设立需提交的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及银监会批复);

  3.银监会关于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章程复印件;

  6.外国银行出具的不同时以两个主体对外经营的承诺书(为便于企业办理登记,法人银行设立后也可以由法人银行法定代表人签署该文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住所使用证明(在原址改制的分行免于提交该文件);

  9.法人银行复印件;

  10.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分支机构在取得银监会确认前不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零售业务的承诺书(样稿详见附件二);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外国银行分行(支行)需提交的文件:

  1.外国银行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银行分行(支行)注销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银监会关于改制的批复);

  3.外国银行分行的债权、债务等民事责任由改制后的法人银行承继的证明(该文件由法人银行出具,无需提交清算报告和清算公告证明,样稿详见附件三);

  4.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相应文件);

  5.《营业执照》及副本、公章;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外国银行分行变更需提交的文件

  1.外国银行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银监会关于改制的批复);

  3.外国银行分行的债权、债务等民事责任由改制后的法人银行承继的证明(无需提交清算报告和清算公告证明);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营业执照》及副本;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涉及地址变更的,还应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证明)。

  (六)法人银行延长执照有效期需提交的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外国银行分(支)行均已注销的证明文件(原外国银行分行保留的,应提交已办理变更手续的证明文件);

  3.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由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切换至法人银行后应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出具验资报告或对资产切换的确认文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设立登记时未提交住所证明的,应提交新的租赁合同或原租赁合同的补充合同)。

  (七)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延长执照有效期需提交的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加盖公章的法人银行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法人银行将营运资金正式拨付给分支机构后应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出具验资报告或对资产切换的确认文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设立登记时未提交住所证明的,应提交新的租赁合同或原租赁合同的补充合同)。

  附件一:

  承 诺 书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系A国家(地区)××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在中国成立的外商独资银行,由××银行在中国内地的分行改制而成。

  ××银行承诺:在××中国公司(包括分行和支行)和××银行在中国内地的分(支)行同时存在期间不同时以上述两个主体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即:业务切换日之前均以××银行在中国内地的分(支)行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业务切换日之后均以××中国公司(包括分行和支行)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银行保留的分行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除外。

  A国家(地区)××银行

  (有权签字人签字)

  20××年×月×日

  附件二:

  承 诺 书

  我行,××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及我行分行(支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从事以下经营范围:“在下列范围内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它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我行郑重承诺,在取得银监会确认前我行包括我行的分行及支行不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年×月×日

  附件三:

  债权债务承继证明

  我行,××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系A国家(地区)××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在中国成立的外商独资银行,由××银行在中国内地的分行改制而成。我行同意承继下列被改制分行及支行的所有债权、债务及税务:

  1、A国家(地区)××银行上海分行(该行仍保留业务的相关未转债务除外);

  2、A国家(地区)××银行北京分行;

  3、A国家(地区)××银行北京××支行;

  4、A国家(地区)××银行上海××支行;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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