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一纸证明赔偿差十万 同命不同价是否有理?

2012年12月07日09:5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缺一纸证明赔偿差十万 同命不同价是否有理?

  近日,四十多岁的吴某终于获得了他们夫妻两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22万元。而如果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的话,他们只能获得13万元赔偿,这两者相差将近10万元。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在这条法律解释之下,即出现了在事故损害赔偿中农村人和城市人“同命不同价”的法律现实。

  可是对于“同命不同价”的质疑也一直存在。深圳考虑到外来移民城市的特点,出台地方法规,只要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证明的可以享受城镇赔偿标准。

  在具体的赔偿中,可能因为一张证明之差,而出现悬殊的理赔结果。吴某差点就因为缺一份居住证明而使他们夫妻两人的赔偿“缩水”。所幸,西乡司法所的调解人员从法律出发依据实情从中合理调解,终于以折中的方式圆满解决了这个纠纷。

  案例

  夫妻两人下班后遭车祸 出现多级伤残

  2010年11月6日,吴某和妻子全某下班后回家,在两人步行至西乡宝源路固戍路段的时候,一辆正面行驶过来的轻型货车将夫妻两人撞倒了。

  车祸发生后,吴某、全某被120及时送往恒生医院进行急救。医生诊断夫妻两人都有中型颅脑损伤,此外妻子全某的右胸2-9肋骨骨折、右锁骨粉碎性骨折,不过所幸事故本身不是很严重,再加之抢救及时,夫妻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之后安全出院,共花费医疗费用近12万。

  与此同时,西乡交警中队的警务人员也对这起交通事故展开调查,经过认定,交警认为此事故由货车司机黎某负全部责任。黎某所驾驶的货车属于某货运公司,货车买有全险,经过协商,在具体赔偿方面双方同意走调解路线。

  2011年2月28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伤残等级为两个十级,其后的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30日、护理期为30日;全某伤残为一个九级和两个十级,拆除内固定装置的后续治疗费建议约需人民币5000元,其受伤后的休息期为12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30日。

  调解

  农村城市赔偿标准相差悬殊 协商后合理解决

  一周后,双方当事人来到西乡司法所交通调解室。这是一起多等级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调解员周先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广东省公安机关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计算赔偿额度。按照农业户口性质计算,吴某应获得的赔偿额为5万多元,全某应获得的赔偿额为8万多元,共计13万多元;按照城镇户口性质计算,吴某应获得的赔偿额为10多万元,全某应获得的赔偿额为18万多元,共计28万多元,两种性质赔偿金额相差较大。

  按照规定,如果吴某能够提供夫妻两人来深圳一年的居住证明和固定收入证明,就可以享受到城镇赔偿标准。然而吴某只能够提供一年的固定收入证明,而欠缺居住证明。由于资料不全,吴某夫妻两人的赔偿只能按照农村标准进行理赔,只有13万多元。

  事实上,吴某和妻子来到深圳打工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在金威啤酒厂工作。可是,在这一年的时间内由于居住的地方变动比较频繁,导致居住证明不好办理。

  吴某和妻子都是年近四十的人,人到中年身体一直不怎么好,经过这次车祸虽然伤情得到了治愈,但是身体受到的重创还是挺大,而家里上有老人要赡养,下有几个儿女都在上学,负担很重。

  难道仅仅因为一份居住证明缺失,这对可怜的夫妻从车轮下侥幸逃脱性命只能获得13万多的赔偿吗?

  周先生深知这笔赔偿款项对于这对夫妻的意义,于是就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

  在当前的情况下,通过收入证明已经能够确认吴某夫妻在深圳工作生活满一年,只是从资料上来说还不够全面。鉴于这种实际情况,双方可以选取一个折中的方式进行理赔。对于这个提议,保险公司表示可以接受,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赔偿20万元,黎某个人愿意拿出2万元,共计22万元赔偿吴某夫妇。

  关注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同命不同价”

  这起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可是,作为这起案件的调解员周先生表示,“那些在这里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在遭遇车祸之后只能获得农村赔偿标准的理赔。”在悬殊巨大的赔偿额面前,周先生因为工作关系进一步感受到了这群外来农民感情上受到的冲击。

  这个纠纷又让大家认识到了人身伤害赔偿当中“同命不同价”的法律现实问题。所谓“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人身伤害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例如2006年,重庆市发生一起车祸,3名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花季少女不幸丧生,两个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女孩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的一半。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同命不同价”的伤害赔偿标准?深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龙德波介绍,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据此计算,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可相差16万多元。“这条规定常被视为"同命不同价"司法实践的法律根源。”

  “同命不同价的出现确实伤害到了一些受害人的感情。”龙德波表示近些年来,鉴于大家的质疑,司法实践不断作出改变。他给出了两个有力的“变动”,一方面就是最近在最新的《侵权责任法》中就明确规定,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必须要实施相同的赔偿标准。

  同时,各地的地方立法也开始作出“变通”。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就规定,只要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证明的可以享受城镇赔偿标准。“这可以一定程度上照顾到一些人的利益,但是要在现实中从根本上改变"同命不同价"还不是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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