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协商解决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医疗机构利用其在医学、法律以及社会地位上的绝大优势,在纠纷发生后基本是隐瞒诊疗事实,不如实、不客观地解释损害结果产生的原因,而是一味强调患者自身疾病的因素,强调医务人员肯定没有过错,强调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等,医院不应承担责任,拒绝协商调解。如果被有的患者“找烦了”,或者在采取了一些 “过激”措施之后,医院才愿意作适当的“人道主义补偿”,如退还部分或全部医疗费,补偿几千至一、二万元不等,但患者必须承诺是在双方充分沟通,是完全在自愿的基础上,必须承认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而且是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无涉。这是目前大部分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其不平等情形可见一斑。患方协商时,很少有律师参加。
但也有个别医院在患者采取“非常”措施后,为息事宁人而给予高额补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