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及计发标准
● 工伤待遇及计发标准 项目 享受待遇 计发标准
医疗费 挂号费、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普通床位费、就医路费等 社保机构支付 70%,所在企业支付30%,未参加社保的用人单位由本单位全额支付
住院待遇 住院可享受伙食补贴 单位参照当地因公出差补助标准,支持 2/3
工资 工伤期间工资 用人单位按本人原工资发放,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60%发给
护理费 工伤护理 按有关规定需护理的发给护理费。
致残
补偿金 被鉴定残疾等级的可领一次性残疾补偿金 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不同等级发给 6个月至24个月
残疾
退休金 被鉴定为 1级至4级的可领取残疾退休金 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不同等级发给 75%至90%的退休金
遗属
抚恤金
工伤遗属可领取三项待遇 丧葬费: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个月发给
遗属抚恤金: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8—60个月发给
生活补助费: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50%每月发给
东莞市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
项目 计发基数 计发标准 支付方式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一级 24个月 社保支付
二级 22个月
三级 20个月
四级 18个月
五级 16个月
六级 14个月
七级 12个月
八级 10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6个月
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人工资 一级 15个月 社保支付
二级 14个月
三级 13个月
四级 12个月
五级 10个月
六级 8个月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由单位支付。
七级 6个月
八级 4个月
九级 2个月
十级 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 五级 50个月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由单位支付。
六级 40个月
七级 25个月
八级 15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4个月
丧葬补肋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社保支付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个月 社保支付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一级 90% 社保支付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本人工资 五级 70% 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支付
六级 60%
生活护理费 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生活护理一级 60% 社保支付
生活护理二级 50%
生活护理三级 40%
生活护理四级 30%
怃恤金(工亡职工家属享受待遇) 本人工资 配偶 40% 社保支付
其他亲属 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但总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医疗期待遇
实际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5年以上 6个月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20年以上 24个月
注:医疗期工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 失业保险待遇和计算办法
条 件 待 遇
1、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2、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3、进行失业登记
4、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 1)失业保险金月标准=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80%
(2)失业保险期间医疗费=最低工资标准10%
其 它 待 遇
( 1)患严重疾病:要酌情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医疗费
(2)死亡:参照在职职工死亡待遇
● 企业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抚恤待遇及计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