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能否提起赔偿请求
在行政机关作出管理行为的过程中,有时会引发一些相关的民事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有时会一并向案件涉及到的第碱人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由此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就会面对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在审理对象、适用法律、遵循程序等问题上均存在差异,因此,行政诉讼能否附带解决与相关的民事争议成为问题。所以,在我国先行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中未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新近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这一规定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以提出与此案件相关的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这在理论上被称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所谓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与诉讼关系的总称,简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该类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既可以是行政行为直接指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被其侵害的人,又可以是经过行政机关依法裁决的权属纠纷或者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
(2)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能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被告。
(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既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也可以提出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请求。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提出的民事请求,该民事请求可以是未经行政机关处理而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也可以是已经过行政机关处理过,当事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