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30年之保障实施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琳
行宪必有护宪相随,违宪审查或宪法诉讼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具体措施,就是护宪的主要内容,当然,有效的宪法监督机制也是维系宪法旺盛生命力和至上权威的基石。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所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首先是法,然后才是根本大法。和所有的法律一样,宪法当然也必须得到施行。
健全监督机制
确保宪法得到切实施行,依赖于宪法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转。简言之,发生了违宪事项,监督机制应能迅速启动纠错并进行究责。而现实的尴尬却是,自“孙志刚事件”以来,对涉嫌违宪的法律、法规提请审查的公民上书屡见不鲜,但迄今仍无一宗进入正式的审查程序,宪法监督机制实则虚置。
在现行宪法上,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问题在于,宪法仅明确了监督的主体,对于监督的程序和具体措施,还未尽完善。
宪法监督机制的有效,首先在于监督程序尤其是救济程序的建立。从内容上看,宪法更像一部实体法,她宣示权利,确认权利,也规范权利。法谚有云:无救济则无权利。那么,无宪法救济也就无宪法权利。就像民事程序法对应着民法,刑事程序法对应着刑法,行政程序法对应着行政法。同样的,也需要相应的程序法来实现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并为公民的宪法权利提供切实有力的保障。
宪法监督机制的主要内容是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从当下的国情来看,不仅应明确违宪事项、违宪行为和违宪主体,还应加紧建立审查或裁判宪法纠纷的机制和标准。
纠正违宪行为
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主体上,各国有立法机关审查、普通法院审查、宪法委员会审查和宪法法院审查等不同的模式。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但在解释宪法尤其是确定和纠正违宪行为方面,还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持和制度安排。近年来,学者们提出了违宪审查机制的种种构建模式,适时将这些学术讨论引入立法讨论,应列入计划。比如,全国人大之下是不是可以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当有法律、法规与宪法相冲突或发生了其他违宪事项时,专门机构可以通过审查程序宣告其无效。
宪法的至上地位还体现在它是公民权利保护的根本手段和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作为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当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将公民权利落实时,宪法诉讼就应当发挥其作用。应通过程序设计和司法实践,让宪法条文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中直接进入诉讼,成为被援引的对象和判案的根据,并通过诉讼使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真正成其为一种不为国家权力随意左右的实体性权利。
宪政是由立宪、修宪、行宪、护宪组成的完整体系。行宪必有护宪相随,违宪审查或宪法诉讼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具体措施,就是护宪的主要内容,当然,有效的宪法监督机制也是维系宪法旺盛生命力和至上权威的基石。
(原标题:监督是维系宪法生命力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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