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30年之尊重人权
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保障人权
让人民真诚地信仰宪法,不仅要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最关键的是要认真对待人权保障与救济机制。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自诞生以来,宪法就被视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人权入宪彰显人的尊严
宪法作为“母法”,不仅旨在提供政治上的合法性框架,更寄托了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愿景。说到底,宪法是人类安顿自己美好生活的根本方案,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最终保障人民应享有的尊严与幸福。因此,人权理当是宪法的起点和归宿。人民之所以信仰宪法,是因为宪法表达了我们的向往与意愿,确认了我们的权利与尊严,并为此提供了最高、最权威的保障手段。
1982年宪法虽未提及人权概念,但它突破了新中国历次宪法编写的章节结构,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理顺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2004年,宪法修改明确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既是庄严的政治承诺,更为保障人权的立法和执法提供了最高规范,意味着“人权条款”将成为评价公权力的重要尺度。时隔8年,全国人大修改《刑事诉讼法》,再次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使宪法的人权条款得以具体化。“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从“人权入宪”到“人权入法”,正是善法之治捍卫人的尊严与价值、权利与自由的最好体现。
人权保障机制仍需完善
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除了原则性的宣示,更体现在具体公民权利的确认与保护上。现行宪法列举规定了20多项基本权利和自由,本质上是一部可以让百姓“亲密接触”的良法。但是,由于宪法规范的高度抽象性,人权的保障还有待立法的进一步细化,并确立起有效的保障机制。
目前来看,有些公民基本权利仍未完全纳入宪法,如迁徙自由权、罢工自由权、知情权、环境权等;有一些基本权利还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例如在言论和出版自由方面,尚未出台“新闻法”具体落实宪法规范;在有些地方,因为缺乏有效的违宪审查,导致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违宪法规依然存在;还有些宪法上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实践中受到公权力的限制,比如近年来反复发生的“跨省追捕”事件,就折射出我们在人权保障机制上还有需要完善之处。
让人民真诚地信仰宪法,不仅要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体系,最关键的是要认真对待人权保障与救济机制。由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无法直接进入司法救济渠道,使得“最高的权利形态”往往陷入“最低的保护状态”,很容易造成公民对宪法的漠视。因此,立足国情,建立完善公民的人权宪法救济机制,在执法与司法中进一步增强宪法规范的直接效力,这样才能让宪法定的人权条款照进现实,并最终让宪法深入人心。
(原标题: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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