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14号

2012年12月21日10:2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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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乙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
上诉人甲公司与上诉人乙证券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民二(商)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高某某,上诉人乙证券公司的代理人钟某、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5月11日,深圳市唯美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乙证券公司广元西路证券营业部出具声明书,申请将其开设的资金账号之户名更改为唐静,并声明该账户下的资产属其所有,同时授权韩辰瑾为该账户唯一被授权人。当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甲公司诉被告上海嘉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唯美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腾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上海嘉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唯美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腾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2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或查封等值财产。同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出具裁定书,冻结被告深圳市唯美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在乙证券公司所属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151个股东账号项下的证券、资金,裁定书还列明了151个股东账号。当月2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到被告深圳市唯美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指定证券交易的乙证券公司上海广元西路证券营业部,要求查询、冻结深圳市唯美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及资金账户余额,并向乙证券公司上海广元西路证券营业部提供了5个股东账号作为查询线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向乙证券公司上海广元西路证券营业部出具查询介绍信的同时,还向乙证券公司上海广元西路证券营业部送达了查封、冻结被告上海嘉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唯美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腾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6,220万元财产的(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44号民事裁定书。但乙证券公司告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如需打印账户资料,须到乙证券公司总部办理相关查询转批手续。该日,乙证券公司遂未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针对深圳市唯美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冻结措施。当月24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乙证券公司未经深圳市唯美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同意,擅自陆续将唐静名下146个股东账户中的5,491,089股“中房股份”的指定交易由乙证券公司上海广元西路证券营业部转移到乙证券公司下属在牡丹江、天津、武汉和重庆的四处营业部,仅留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当月21日提供的5个股东账户名下235,242股“中房股份”。24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乙证券公司送达了冻结唐静在乙证券公司上海广元西路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名下全部股票、其它证券和资金余额(股票:572万股“中房股份”)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乙证券公司遂协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上述5个留在乙证券公司上海广元西路证券营业部的股东账户中的235,242股“中房股份”股票。同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至乙证券公司总部办理唐静名下剩余146个股东账户的股票冻结手续,并再次向乙证券公司送达了协助冻结151个股东账户及资金账户项下证券和资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乙证券公司遂又要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到乙证券公司下属在牡丹江、天津、武汉和重庆的四处营业部去办理冻结手续。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当日制作的笔录显示,乙证券公司于当日称深圳市唯美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股票已质押给乙证券公司,且法院若要冻结股票,应到营业部去办理。法院则要求乙证券公司对此备案,今后若有其他法院冻结此151个股东账号项下股票,乙证券公司应告知已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乙证券公司当时表示须到其设在各地的营业部办理相关冻结手续。同日,乙证券公司再次在未经深圳市唯美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唐静名下的143个股东账户(注:账户内股票合计5,380,719股“中房股份”)的指定交易从乙证券公司下属在牡丹江、天津、武汉和重庆的四处营业部转移到乙证券公司上海欧阳路营业部,仅在天津和武汉留下3个股东账户(注:该3个账户项下股票合计110,370股“中房股份”)未变更指定交易。此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亦已于当日对乙证券公司上海广元西路证券营业部起诉上海嘉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唯美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做出(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上海嘉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唯美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559,05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及权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乙证券公司二次变更诉争股东账户的指定交易后,根据乙证券公司上海广元西路证券营业部的申请于当日至乙证券公司上海欧阳路营业部向乙证券公司送达了冻结唐静等二人名下全部股票、资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乙证券公司上海欧阳路营业部遂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妥了诉争5,380,719股“中房股份”的冻结手续。次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赴天津和武汉,将乙证券公司留下的三个股东账户内的110,370股“中房股份”予以了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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