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原则与听证程序、法律依据

2012年12月28日15:1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以下七项: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部门拟订征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

  3、征地审核与批复;

  4、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5、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7、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获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集体土地的征收应当遵循下列三项原则:

  1、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

  2、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一般来说,征收集体土地时应当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根据《行政许法》、《土地管理法》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程序是: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2、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意见;

  3、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4、听证会的组织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执行。

  目前,全国各地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1、部分省、市规定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法,如浙江省、南京市;

  2、部分省、市规定按《土地管理法》及其下位规范执行,如河北省;

  3、部分省、市规定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如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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