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
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表现出许多事实特征,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有的案件可能是侦破犯罪事实的重要线索,或者认定犯罪的证据,但对确定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并不发生影响,因此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凡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理所当然地必须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否则对犯罪的成立是没有意义的。能否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衡量某一事实特征能否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
二、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的决定因素
我国《刑法》第13条通过列举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揭示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个方面的表现。概括起来说,它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即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基础;2、危害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即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3、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破坏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这四个方面概括地反映了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内容。危害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对我国统治关系的侵犯,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妨害了我国社会的正常发展。如果只看到犯罪分子给某一个人、某一个单位造成这样或者那样的损害,而看不到犯罪在总体上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危害,就不可能真正认识犯罪的本质。
那么,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笔者认为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
1、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国家安全,即国家主权、国家领土的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的稳定。因此,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其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放火罪、爆炸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即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危害性也很大。杀人罪危害人的生命,伤害罪危害人的健康,二者的社会危害性就有所不同。
2、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犯罪的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是否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危害性。例如,抢劫公私财物就比抢夺公私财物的危害性严重;杀人后碎尸就比一般故意杀人更为恶劣。危害后果是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情况。例如,盗窃500元与盗窃1万元;杀死一人与杀死数人,其社会危害程度显然是不同的。战时犯罪与平时犯罪,社会危害性也不一样。在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震灾)发生的时刻趁机作案,在社会治安不好的时期进行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都更为严重。
3、决定于行为人的一些主观因素。如故意还是过失;有预谋还是没有预谋;动机、目的是否卑劣;偶尔犯罪还是累犯、惯犯。这些情况,在社会心理上的影响是不同的。所以,它们对社会危害性程度起制约作用。
三、如何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在认定犯罪的时候,应当十分注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呢?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历史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条件的变化,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发生变化。同一种行为,在这一时期符合社会发展,就允许作;而在另一时期,有害于社会发展,就不允许作。承认社会危害性的可变性,是一种唯物的观点。因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关系总是会发生变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社会危害性有无的变化,某种行为会因社会生活的变化由没有社会危害性变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某种行为因为社会生活的变化由具有社会危害性变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二是社会危害性大小变化,某种行为会因社会生活的变化由社会危害性较小变为较大;某种行为会因社会生活的变化由社会危害性较大变为较小。因此,要从历史变化的观点出发,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全面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应当综合各种情况,不能仅看有形的、物质性危害,还要看到对社会政治以及人们的社会心理带来的危害。
3、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坚持本质的观点。也就是说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时候,要透过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比如,某人把另一人杀了,就要问这是什么性质的杀人,有无社会危害性,危害性有多大,等等。这就是说,要透过杀死人这一现象,把握事件的实质。列宁在讲到事物的复杂性,需要经过努力才能做出正确判断时,曾举杀人案件为例说:“正像有些杀人案件,很难断定这些杀人行为是完全正当的、甚至是必要的(例如正当防卫),或者是不可原谅的疏忽,或者甚至是经过精心策划的谋害。”这段话说明,杀人案件中有的是故意杀人。有的是过失致人死亡,也有的是正当防卫杀人,需要经过仔细调查予以判明。所以,要认定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以及危害性大小,就要透过事物的现象看到本质,这样才能把握行为的实质。
(二)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管制
(1)管制的概念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而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管制的特征
管制的特征是: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②须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③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3)管制的期限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4)管制的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五项规定。
2.拘役
(1)拘役的概念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拘役的特征
拘役的特征是:(1)是一种短期自由刑;(2)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
(4)拘役的执行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1)探亲。(2)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1)有期徒刑的概念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有期徒刑的特征
有期徒刑的特征是:(1)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2)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的适用性;(3)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有期徒刑与拘役、劳动教养的不同。
(3)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在数罪并罚及死缓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可以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
(4)有期徒刑的执行
有期徒刑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无期徒刑
(1)无期徒刑的概念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无期徒刑的特征
无期徒刑的特征是:(1)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2)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3)对犯罪分子进行强制劳动改造。
(3)无期徒刑的期限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但在我国刑法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往往可以通过减刑、假释而出狱,但最少必须服刑10年以上。
(4)无期徒刑的执行
无期徒刑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5.死刑
(1)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2)死刑的刑事政策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不可不杀,坚持少杀,防止错杀。
(3)死刑的适用
①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③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④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缓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从1980年起,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拟收回死刑复核权,有利于限制死刑。
(4)死缓制度
①死缓的概念
死缓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种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
②死缓的适用条件
死缓的适用条件是:(1)罪该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区分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则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