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某故意杀人案

2013年01月04日10:4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蒙某故意杀人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2)桂市刑一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一。系被害死者杨某某的丈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一。系被害死者杨某某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某。系被害死者杨某某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二。系本案被害伤者。

  诉讼代理人杨某一,系杨某二的父亲。

  被告人蒙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文泽鹏,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尹建华,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桂市检刑诉(201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一、杨某一、龙某某、杨某二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周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一、杨某一,被告人蒙某及其辩护人文泽鹏、尹建华(实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2日晚,被告人蒙某与其女友杨某二、同事石某某等人在宿舍内吃宵夜喝酒,至23时许大家各自回宿舍休息。次日凌晨,被告人蒙某上厕所路过杨某二和其姐杨某某的宿舍时听见杨某二还在打电话,便敲击玻璃窗叫其休息,为此杨某某与被告人蒙某发生争吵。被告人蒙某即回宿舍拿了一把水果刀,返回至杨某某姐妹宿舍外将窗户玻璃砸烂后爬入室内,为争抢杨某二的手机而将其从上铺床位拉下来,坐在下铺床上的杨某某一边起身扶杨某二一边斥责被告人蒙某,被被告人蒙某按在下铺床上并持刀朝其右下颚部、胸腹等要害部位捅刺,杨某二见状遂拉扯被告人蒙某欲阻止其行凶并大声呼救,被告人蒙某转身用刀刺向杨某二,杨某某挣扎起来奋力阻拦,又被被告人蒙某用刀刺中背部及双臂等处,被刺后杨某某背靠墙跌坐在地上。杨某二欲跑出房间逃命但被被告人蒙某拉住压在地上并用刀顶住杨某二的脖子,当被告人蒙某见闻讯赶来的石某某从窗户爬进房内,遂朝自己咽喉部捅了一刀,石某某奋力拉开被告人蒙某并抢下其手中的水果刀,杨某二才得以逃出房间。被告人蒙某见陆续有人赶来,遂趁大家不注意之机逃离现场至蝴蝶泉景区后山中躲藏,当日下午16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害人杨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被单刃锐器刺破肺动脉干、左肺、左肾致大失血死亡;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杨某二左下颌、左锁骨上、颈部及左右手多处刀伤,符合锐器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物证水果刀一把,户籍证明、接处警记录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石某某、石某一等人证言;3、被害人杨某二的陈述;4、被告人蒙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结论;6、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某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一、杨某一、龙某某、杨某二诉称: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蒙某犯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蒙某赔偿死亡补偿金377 080元,丧葬费17 076元,杨某一、龙某某的抚养费56 146.67元,处理被害人杨某某后事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15 000元;杨某二住院医疗费10 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5 000元,护理费2 112.57元,误工费5 000元,合计人民币488 315.24元。

  被告人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因喝了酒一时冲动才犯罪的,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对其处罚。

  辩护人文泽鹏、尹建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案发当晚,被告人蒙某喝多了酒,加上被害人杨某某反对蒙某与其妹恋爱,被告人蒙某是临时起的犯意,属激情杀人。2、本案因感情纠纷引发,被害方有一定的过错。3、被告人蒙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是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蒙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蒙某与杨某二恋爱,期间遭到杨某二的姐姐杨某某的反对。因此,蒙某与杨某某的关系不好。2012年春节过后杨某二提出分手,蒙某没有同意。

  2012年4月22日晚,蒙某与杨某二、杨某某、石某某等人在其宿舍吃宵夜喝酒,23时许,大家各自回宿舍休息后,蒙某上厕所路过杨某二和杨某某住的房前听见杨某二打电话与人聊天。次日凌晨,蒙某再次去上厕所时听见杨某二还在打电话与人聊天,便敲窗玻璃叫杨某二休息,为此事与杨某某发生口角。蒙某即回宿舍拿一把水果刀,返回到杨某某姐妹宿舍外将窗户拉开爬入房内,为争抢杨某二的手机查看是给谁打电话,而将杨某二从上铺床位拉下来,下铺床上的杨某某见状一边扶杨某二一边指责被告人蒙某。蒙某持水果刀朝杨某某右下颚、胸腹部等要害部位捅刺,杨某二拉扯蒙某欲阻止其行凶,并大声呼喊救命。蒙某持水果刀刺向杨某二,杨某某奋力阻拦,蒙某持水果刀又朝杨某某的背部等处连捅数刀。后蒙某将杨某二压在地上,持水果刀顶着杨某二的脖子,石某某闻讯赶来从窗户爬进房内劝蒙某,蒙某持水果刀朝自己咽喉处捅了一刀欲自杀,石某某见机抢下蒙某手中的水果刀并压住蒙某,蒙某争脱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杨某某因被单刃锐器刺破肺动脉干、左肺、左肾大失血当场死亡。被害人杨某二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当日下午16时许,公安人员在阳朔县蝴蝶泉景区后山将被告人蒙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蒙某的基本身份情况,被告人蒙某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及被害人杨某二、杨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4月23日0时32分阳朔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吴某某电话报警称,一男一女打架,有人受伤。

  (三)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4月23日0时40分,阳朔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接警出警,于当日16时在阳朔县蝴蝶泉景区后山将被告人蒙某抓获。

  (四)提取笔录证实,2012年4月23日,阳朔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法医在案发现场附近提取带血衬衣一件,从被告人蒙某身上提取黑色李宁牌运动裤一条、内裤一条;提取了被告人蒙某、被害人杨某二血样一份;24日,提取了被害人杨某某的父母杨某一、龙某某血样各一份。

  (五)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2年4月23日,阳朔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人员扣押提取水果刀一把,长20.5厘米、刀叶长4.5厘米、刀叶宽2厘米、黑色刀把长16厘米,联想手机一部,带血迹白色花格衬衣一件,黑色李宁牌运动裤一条、内裤一条。

  (六)出院记录及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杨某二受伤后在阳朔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日,住院期间需陪护人员1人,出院后需全休一周。

  (七)情况说明及被告人蒙某自伤后的照片证实,被告人蒙某颈部有一创口,其归案后因为自伤的伤口血液己经凝固,未送医院治疗。

  二、被害人杨某二的陈述

  昨天(2012年4月22日)晚上10点多,我、我姐杨某某、蒙某等4男4女在蒙某的房间里吃宵夜,他们男的边吃边喝酒,11点之前我们先后回自己房间了。今天凌晨0时20分左右,蒙某敲我和我姐住的房间窗户,我姐说:“都睡觉了,还敲什么?”蒙某没说什么就离开了。过了分把钟,蒙某又过来敲我们的窗户,我和我姐就叫他走开,蒙某听了后把窗户的玻璃砸烂从窗户爬进来。我闻到蒙某的身上有很浓的酒味,蒙某爬进我们的房间后直接把我从上铺拉到地上,我姐扶着我对蒙某说:“你信不信我打电话了?”蒙某说:“你信不信我把你们两个都杀了。”说完蒙某就把我姐按在床上,我姐仰面倒在床上,我看见蒙某用一把水果刀往我姐胸部以上的部位刺,刺了几刀我没有看清楚。我赶紧去拉他,蒙某见我去拉他就转身来刺我。我姐爬起来去抢蒙某的刀,蒙某没有刺中我,又刺我姐。蒙某用刀朝我姐胸部至脖子的范围刺,他一边刺一边用手掐我姐的脖子,我在旁边拉开蒙某,拉的过程中我的手也被刀划伤了。我姐被刺后头靠墙坐在地上不动了。我想逃离房间跑到门边的时候被蒙某抓住压在地上,按住我的双脚并用刀刺我的锁骨附近部位,我用力挡开,手又被划伤了。蒙某用左手掐我的脖子,右手拿刀刺他自己的脖子。这时,石某某从我房间的窗户爬进来把我们拉开,我跑出房间,躲到了杨梅仙的房间,叫杨梅仙打120救我姐。蒙某拿的是一把普通的水果刀,我是2010年来蝴蝶泉景区当演员认识蒙某的,后与蒙某谈恋爱,今年的春节前我们分手,我觉得这次可能是因为我们分手的原因。我与蒙某住一排平房,蒙某住隔壁大房间(没隔成里外间),我与我姐住的房间隔成里外间,我们住里间,进我们房间必需通过外间杨某三住的房,所以蒙某敲我们住的房间窗户。

  三、证人证言

  (一)吴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2012年4月23日)凌晨0时30分,吴某二打电话给我说,后园宿舍有人打架蒙某动刀子情况很严重。我立刻一边走一边打120急救电话和110电话报警。我到现场时,公司的吴某二、吴某三、石某某、石某一、杨某三、杨某四以及一个保安在现场,杨某某背靠在她的宿舍墙边,她的妹妹杨某二血淋淋的坐在宿舍旁边。石某某跟我说他当时抢下了凶手的刀,我见石某某身上也有血。此时,120救护车到了,杨某某已没有生命迹象,我们把杨某二送医院抢救。

  (二)石某某的证言证实,我跟妻子住在蒙某隔壁房里间,蒙某过去第三间房里间是杨某二与她姐住。(2012年4月22日)晚上我和蒙某、梁某某、廖某某、杨某三、杨某二等人在蒙某的房间喝酒,晚上11点多钟各自回宿舍睡觉了。第二天凌晨零时,我听到从杨某某、杨某二房间传来吵架声,因杨某二与蒙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平时总争吵,我没在意。过了几分钟他们还在吵架,我想出门去劝架,听到杨某二大声喊:“救命啊!”我赶紧到了杨某某住的宿舍门口,门打不开,我绕过宿舍右边的小路到杨某某住的房间窗户外,看到杨某二趴在地上,蒙某坐在杨某二的背上,用刀顶在杨某二的脖子上。我对蒙某讲:“兄弟你搞什么?”我爬窗户跳进房间,把蒙某手上的刀抢过来。石某一和杨某三也进到房间,我把刀递给她们,我把蒙某按在地上,他挣开我往外跑了。杨某某坐在地上,背靠着窗户下的墙,声音很弱的喊救命。后120救护车、公安、蝴蝶泉的老总到了现场,救护人员讲杨某某已经当场死亡,杨某二被送去医院治疗。蒙某用的是一把十多公分的水果刀,刀柄是黑色的,刀刃宽2至3厘米,刀头是尖的。蒙某和杨某二是男女朋友关系,但杨某二的姐姐杨某某不同意他俩在一起,他们经常争吵。

  (三)石某一的证言证实,昨晚(2012年4月22日)近12点,我刚上床还没睡着就听见有人吵架,我想又是蒙某跟杨某二吵架了,他俩经常吵架。我见我丈夫石某某起床走出房门,我也跟着走出房间。石某某拍杨某某的房门,但打不开,石某某从杨某某的房间侧面的窗户爬进去把蒙某推到在地上。我与杨某三把杨某某的房门踢开,进门后看见杨某某背靠着窗户的墙,墙上有血迹,石某某把蒙某按在地上,杨某二在旁边,石某某已经从蒙某的手上把刀抢过来拿在手上,我把刀拿起丢到蒙某的房门口。杨某二喊:“救我姐,救我姐!”我看见杨某某腰部出了很多血,胸口处有一处刀伤,我拉杨某某到床上拉几下没拉动。过了一会,120到后对杨某某进行抢救,医生说已经没有希望了,杨某二被送到医院救治。2010年杨某二到景区上班,不久杨某二与蒙某恋爱了,杨某某很反对蒙某和杨某二谈恋爱,他们经常吵架。

  四、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证实

  现场东面为一条石板路;南为景区表演台;西为树林和石山;北为景区员工厨房和围墙。景区员工宿舍由北至南共三个房间,宿舍为木瓦结构,宿舍坐西朝东,距北面房北墙30厘米,距厨房260厘米处地面上有件血衣,血衣为白色花格子衬衣,照相后,实物提取及衬衣上血迹一份。宿舍东面为一条水泥过道,过道北端距东墙30厘米处,距北墙50厘米处有一蓝色塑料桶,桶口边缘有见血衣。过道西侧南面房间门口南端地面上有一带血纱布,照相后提取纱布上血迹一份。过道上距南房北墙150厘米,距南房东墙50厘米处有把小刀,照相后实物提取及刀上血迹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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