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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英:处罚了垄断巨头,消费者呢?

2013年01月05日08:23        新京报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 马上评论

  在发改委对境外企业垄断施展霹雳手段、补偿境内彩电企业时,消费者的利益被忽视了。

  近日,针对韩国三星、LG等六家国际大型液晶面板企业于2001年至2006年时的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发改委开出首张境外企业价格垄断罚单,且处罚金额高达3.53亿元人民币,是我国迄今为止金额最高的价格违法罚单。

  尽管我国对此案的处罚,属于“追随”在欧盟、韩国和美国之后,处罚的金额亦相对较低,仅为欧美处罚金额的1/20左右。但是,如果结合我国反垄断执法经验相对欠缺、以及《反垄断法》出台滞后于违法行为的现实,发改委此举已可谓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可惜,令人遗憾的是,在发改委对境外企业垄断施展霹雳手段、补偿境内彩电企业时,消费者的利益被忽视了。纵观罚单和整改措施,除“对中国彩电企业提供的面板无偿保修服务期由18个月延长到36个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外,没有见到其他针对消费者明确的补偿措施。

  固然,国内彩电企业是液晶面板商垄断行为的最直接受害方,不仅要承受其时高价液晶面板的采购成本,还因急于突破垄断,大举投资建设的液晶面板生产线,更一度使部分国内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之中。因此,我国彩电企业获得一定的补偿款项,是极为必要的。

  但是,在肯定对我国彩电企业进行补偿的同时,切不可漠视对我国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这是因为,彩电企业所支付的高昂采购成本,其绝大多数最终均由消费者所承担,故而上述涉案企业在向彩电企业退款的同时,有关方面也应该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

  在欧盟针对液晶企业的反垄断罚单中,明确表态支持消费者通过法律手段获得赔偿。而在美国,有24个州加上华盛顿特区的个人消费者,就与夏普、三星等8家液晶面板企业达成了5.38亿美元的和解金协议。由于我国尚难开展反垄断方面的私人救济,有关部门更应当多考虑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当然,基于本案涉案时间为七年前的特殊性,过于苛求本案对消费者的补偿,可能不合时宜。之于当下而言,我们应以此案的判罚为新的起点,强化反垄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并在往后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并增添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

  □杨国英(财经评论员)

  (原标题:处罚了垄断巨头,消费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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