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虹民一(民)初字第1074号
原告徐X。
被告冯XX。
被告樊XX。
原告徐X诉被告冯XX、樊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文光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被告冯XX、被告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诉称,其与被告冯XX系同学,其与其哥哥、姐姐共有的房屋2011年面临拆迁,2011年9月,在其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拆迁人与其哥哥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并将房屋拆掉。其跟被告冯XX说起此事,冯XX称其认识在动迁组工作的朋友,故其通过被告冯XX介绍认识了被告樊XX,樊XX表示可以帮其撤销拆迁补偿协议,但要求原告支付其2万元作为请律师等费用开支以及其个人报酬,如拆迁补偿协议没能撤销,则不管樊XX为此有没有费用开支,2万元一概返还原告,原告表示同意。
被告樊XX辩称,双方签署合同一事属实,其亦收到原告交付的2万元。双方亦确实讲过原告所支付的2万元用于请律师等费用以及其个人的报酬,如果拆迁协议不能撤销,不管有没有费用发生,其同意返还原告2万元,双方并口头约定该协议期限为两个月,即如两个月内其不能帮原告撤销拆迁协议,其无条件返还原告2万元。合同签署之后,其帮助原告联系律师准备打官司,但2011年10月份原告突然通知说房屋没有拆掉且其哥哥也没有与拆迁公司签署拆迁协议,故不需要再打官司了,要求其返还2万元。实际上经其了解原告的房屋确实已经被拆掉,其哥哥也确实与拆迁公司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但是被告还是答应了原告返还2万元的要求。但是在其已经表示愿意还款的情况下,原告又报警称二被告诈骗,故其不再同意偿还原告钱款。其认为,合同签署后,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撤销拆迁协议的事务,但原告单方违约不再让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故其不同意返还原告2万元,且其为求朋友帮忙介绍律师请朋友吃饭已用掉16,000元。综上,被告樊XX请求驳回原告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