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虹民一(民)初字第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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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虹民一(民)初字第1074号

原告徐X。

被告冯XX。

被告樊XX。

原告徐X诉被告冯XX、樊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文光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被告冯XX、被告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诉称,其与被告冯XX系同学,其与其哥哥、姐姐共有的房屋2011年面临拆迁,2011年9月,在其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拆迁人与其哥哥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并将房屋拆掉。其跟被告冯XX说起此事,冯XX称其认识在动迁组工作的朋友,故其通过被告冯XX介绍认识了被告樊XX,樊XX表示可以帮其撤销拆迁补偿协议,但要求原告支付其2万元作为请律师等费用开支以及其个人报酬,如拆迁补偿协议没能撤销,则不管樊XX为此有没有费用开支,2万元一概返还原告,原告表示同意。2011年9月21日,在原被告三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其将2万元现金交给被告樊XX和冯XX,并与樊XX签署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樊XX保证原告哥哥徐陆宝与动迁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徐X支付2万元费用给樊XX,如没有撤销动迁合同则2万元返还徐X。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上签字,被告冯XX亦以中间人的名义在该合同上签字。被告樊XX口头向其许诺,快的话一个星期、慢的话国庆节后一个星期帮其完成撤销协议的事情。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樊XX按协议约定帮助撤销拆迁补偿协议,但被告樊XX一直推拖,后来樊XX告诉原告其为原告联系好了一位律师并让原告与律师面谈,原告与律师面谈后,律师告诉其该拆迁补偿协议无法撤销。原告把律师意见转告被告樊XX并要求其返还2万元,樊XX一开始同意返还其2万元,但是后来原告催其返还时其又表示可以帮原告想其他办法以撤销拆迁补偿协议,但是之后樊XX亦未能帮其撤销拆迁补偿协议,无奈之下,2011年12月,原告自行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拆迁补偿协议,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事后,原告多次要求樊XX返还2万元,但樊XX拒不归还。故其现在起诉要求被告樊XX、冯XX返还其原先支付的2万元。

被告樊XX辩称,双方签署合同一事属实,其亦收到原告交付的2万元。双方亦确实讲过原告所支付的2万元用于请律师等费用以及其个人的报酬,如果拆迁协议不能撤销,不管有没有费用发生,其同意返还原告2万元,双方并口头约定该协议期限为两个月,即如两个月内其不能帮原告撤销拆迁协议,其无条件返还原告2万元。合同签署之后,其帮助原告联系律师准备打官司,但2011年10月份原告突然通知说房屋没有拆掉且其哥哥也没有与拆迁公司签署拆迁协议,故不需要再打官司了,要求其返还2万元。实际上经其了解原告的房屋确实已经被拆掉,其哥哥也确实与拆迁公司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但是被告还是答应了原告返还2万元的要求。但是在其已经表示愿意还款的情况下,原告又报警称二被告诈骗,故其不再同意偿还原告钱款。其认为,合同签署后,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撤销拆迁协议的事务,但原告单方违约不再让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故其不同意返还原告2万元,且其为求朋友帮忙介绍律师请朋友吃饭已用掉16,000元。综上,被告樊XX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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