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虹民二(商)初字第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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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虹民二(商)初字第220号

原告李XX。

法定代理人李X。

委托代理人杨佰林,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古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永南,董事长。

被告无锡古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永南,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尹协卿,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上海古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古玛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无锡古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古玛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佰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上海古玛公司的股东,持有47%的股权。上海古玛公司目前唯一的核心资产是十二生肖图形卡通形象商标权,包括商标申请权。2010年4月3日,上海古玛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南在未告知股东会会议议题的情况下,临时召集股东开会,在会上突然提出审议表决其此前已经转让上海古玛公司的商标、商标申请权以及著作权的行为。周永南告知其他股东在会议召开之前已经成立了无锡古玛公司,并将上海古玛公司的十二生肖图形商标及商标申请权无偿转让至无锡古玛公司,另将上海古玛公司十二生肖图形的著作权转让给周永南本人。在对上述内容进行表决时,原告表示反对,但包括法定代表人周永南在内的其他三名股东均表示赞同,因同意股东的股权占到超过半数的53%,该提议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原告认为上海古玛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南成立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无锡古玛公司,违反了《公司法》的同业禁止规定,其利用职务之便将上海古玛公司全部资产无偿转让至个人公司及个人名下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滥用股东权利,因此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法。另外,股东会召开之前未事先通知会议议题,周永南作为与决议内容有关的股东也没有回避,故在程序上也属违法。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2010年4月3日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2、确认被告上海古玛公司和无锡古玛公司之间转让涉案商标的行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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