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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受关注的法律法规

2013年01月06日16:11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编者按:2012年,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积极稳步推进。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梳理、盘点2012年热门法律法规,筛选出最受媒体和网民关注的10部法律法规以及公众最期盼尽早立法的4个领域。

  【最受关注10部法律法规】

  ■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保障人权显着进步

  【回顾】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修正案对刑诉法半数以上条文进行了修改,可谓“大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凸显多处亮点:一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二是第一次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一取证原则;三是明确了逮捕条件,严格限制“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四是死刑复核更慎重,切实落实“少杀、慎杀”原则;五是规定辩护律师的介入可提前至侦查阶段,涉嫌伪证需异地侦办;六是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并要求谨慎施行防止“花钱买刑”的可能;七是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力度增加特殊程序,并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作为特殊规定。

  【点评】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息息相关。这次刑诉法修改历时10年之久,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修,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特别是在总则中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体现,具有深远意义和影响。

  通读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无论是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还是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辩护制度的修改,以及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的完善,抑或是特别程序的设立,都凸显出增强人权保障的修法宗旨,体现了中国在法治建设道路上努力追求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的立法方向。整体上看,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1996年刑诉法的基础上有显着进步,同时也让人们对其实施充满期待。

  ■ 公安部新交规 多项出击重罚违规

  【回顾】 公安部于2012年8月21日颁布了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交规”一出台就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新交规中记分项由原来的38项增加到了52项,提高了大中型客货车驾照申请标准,外地大中型车辆在当地营运1年以上的可在当地审验。规定将车辆审验权下放到区县级,驾照审验后新照当日可取,同时还对小型汽车、大中型客货车的考试项目进行了调整,并对实习驾车人作了相应规定,准司机要宣誓领驾照,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须有3年以上驾龄的老司机陪同。另外,此次规定不仅将故意遮挡污损号牌记分从原来的6分提高到12分,还将闯红灯记分从原来的分提高到6分。

  【点评】新交规在很多方面均提高了对驾驶人的要求和处罚程度,进一步完善了驾驶证审验和实习期管理制度。采用罚款、记分双管齐下的方式,充分发挥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规范驾驶人驾驶行为,加大对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公众期待随着新交规的实施,违法驾驶的行为将有所减少。

  ■ 嫖宿幼女案件频发 条款存废争议持续

  【回顾】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区别于强奸罪的一个单独罪名,具体规定为:“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认定标准界定为:“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此前一直有学者认为,此法量刑远低于强奸罪,或成权钱阶层购买低龄性服务的保护伞,同时也会造成对幼女的污名化,呼吁废除。2012年3月“两会”期间,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此言引发社会的热烈讨论。

  【点评】近年来,侵害少女的犯罪常常见诸于报端,单单盘点2012年就有“浙江永康嫖宿幼女案”、“河南永城强奸幼女案”、“陕西略阳嫖宿幼女案”等事件发生,影响极其恶劣。在嫖宿幼女案中,司法机关往往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付钱给幼女而推定当事人是否为“卖淫幼女”、性交易是否属自愿,进而认定犯罪嫌疑人究竟是构成强奸罪还是嫖宿幼女罪。从一般公众的对刑事罪名的理解和认知来看,“强奸犯”的污名化效果显然要重于“嫖客”,在道德非难程度和赋予罪犯耻辱感的压力上,前者也远重于后者。这或许成为“嫖宿幼女”丑相连生的重要原因。就嫖宿幼女罪来说,其所暴露出来的立法缺陷及司法偏差也要求我们应当做出“存废”的抉择。

  ■ 着作权法修改草案 加大侵权赔偿力度

  【回顾】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并于2012年年底前提交审议。该草案的结构体系更加明晰,权利内容也普遍增多。如着作权方面,增加了美术作品的追索权等;在相关权方面,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权以及在视听作品中的获酬权,增加了录音制作者在他人以播放和公开传播的方式使用其录音制品的获酬权,将广播电视组织享有的权利由禁止权改为专有权;在行政执法措施方面也有加强,如增加行政部门查封扣押权,规定“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等。

  【点评】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网络侵权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影响了音像、软件等产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百度文库、谷歌图书馆、微博版权等各种网络版权纠纷也不绝于耳,扰乱了网络传播的秩序,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现行着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迫切需要。此次着作权法的修改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为了便于今后操作、平衡各方利益。此次修改,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实际需要,对着作权立法来说是一大进步,也体现了我国立法思路的与时俱进。

  ■ 殡葬管理条例取消强制平坟 倡导软性执法

  【回顾】 2012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第628号令,要求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从2013年1月日起,对于违规土葬、乱建坟墓的现象,民政部门将不能再采取“强制平坟”措施,而是通过软性方法劝导改正。

  【点评】丧葬习俗是中国传统民俗的一部分。上世纪90年代末,为保护耕地而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倡导节约土地,并为农耕用地“开源”,不少地方出现轰轰烈烈的“平坟运动”成为当地政绩的标杆工程,广受公众质疑与诟病,甚至成为一些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例如备受争议的河南周口“平坟风波”,当地政府仅用3个月的时间就平坟200万座。2012年年底,政协河南省常委赵克罗因反对平坟发表“忏悔书”一事也成了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事实上,这种背离群众情感、缺乏人性化的制度规定,必然缺乏生命力。此次《殡葬管理条例》的修改,正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宪法精神。

  ■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回顾】 实施了4年的劳动合同法在各方呼吁之下终于正式着手修订。此次修改的核心内容是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并将注册资本提高至100万元。草案对“三性”岗位做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而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时期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并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点评】“三性”岗位的界定问题一直比较复杂,自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大量用工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为节约成本、简化管理,以劳务外包的方式规避法律,大量招用劳务派遣工代替正式合同工。这些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同工不同酬,福利保障待遇也与正式工差距甚远,当然更谈不上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工会组织活动。现在将“同工同酬”作为法律明确规定可谓是一剂猛药,但是为了防止“摁下葫芦起来瓢”,劳动合同法配套规章的完善工作也必不可少。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享有特殊路权

  【回顾】 2012年4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在保障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对于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同时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规定校车的使用许可由政府批准,并建立了多渠道的校车筹资机制,允许个体客运从事校车服务。细化了校车安全标准,比如校车载人不能超过核定人数,时速限速20-80公里不等,每半年安检一次等。

  【点评】 “夺命校车”事故频发,一幕幕悲剧发人深思,因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备受关注。这部条例给人的最深印象就是“快”,从起草到最终颁布,仅仅历时4 个多月。条例确立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为校车行驶画出清晰可辨的“安全线”,用行政法规这个“路牌”为校车安全行驶指明了方向。尽管这部条例在内容上还谈不上尽善尽美,但是它的出台将校车安全上升到了法规的层面。

  保证校车安全,功夫在实施。2012年12月日,江西省贵溪市又发生了一起校车事故,11名孩童死亡。因此,新法颁布实施之后,当务之急是真正将这部条例落实到实处。呵护祖国的花朵,为孩子们提供一个更安全的环境,这不仅是条例的应有之义,更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和良心所在。

  ■ 环保法修正草案 公益诉讼备受关注

  【回顾】 2012年8月27日,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在人大常委会被提请审议,这也是该法自1989年正式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改。环保法修正草案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将有关政府责任的规定扩充为“监督检查”一章,从不同方面予以强化,以预防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人员违法案件;二是规定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体系,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将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纳入并量化;三是增加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规定了不同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开义务,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四是规定了环保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排污单位的环保责任,补充了企业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限期治理计划、接受政府监督的内容。

  【点评】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正处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由此产生的人与环境的矛盾尤为突出,环保法的修改能否扭转依然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进一步强化对污染的治理,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专家认为它的不足之处明显,首先表现在基本定位不清晰,与专项法规的关系没有厘清,没有合理解决各部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另外,草案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位也广受诟病。近年来,在各方的推动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渐成社会共识。讨论焦点集中在诉讼主体上,大量活跃的环保社会组织正参与到环保前沿,他们有兴趣也有能力提起此类诉讼,所以立法应该予以适度保护和支持。国家立法机关在研究环保法修订时,应积极回应社会呼声,对公众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做出明确规定。

  ■ 反家庭暴力法有望出台 保护女性刻不容缓

  【回顾】 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当前,我国已经采取了多种措施积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2008年,全国妇联、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制定了《涉及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并在基层法院试行针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民事保护裁定。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一些地级市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在社会各界的共同推动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明确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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