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普民一(民)初字第2029号

2013年01月07日08:3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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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普民一(民)初字第2029号

原告熊某,女。

委托代理人苏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

被告郭某,女。

被告沈某,女。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鲍某,上海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某与被告沈某、郭某、沈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某,被告郭某及被告沈某、郭某、沈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鲍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某诉称:原告与三被告一家系邻居关系,因被告家庭装修房屋时将户门外移,侵占公用走道,妨害原告家庭权利,原告遂提起相邻权纠纷诉讼。在相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2011年11月10日早上7、8点左右,被告郭某辱骂原告,原告进行言语反击,双方对骂过程中,被告沈某乘原告家铁门未锁,突然持凶器闯入原告家中用凶器击打原告,被告郭某、沈某紧随其后闯入,一家人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在情急之下出于本能进行自卫,亦对被告沈某进行还击。原告认为,本次纠纷系被告一家因原告提起相邻权纠纷诉讼而心生怨恨,在原告与郭某对骂后,一家人闯入原告家中殴打原告,原告系正当防卫,对于正当防卫而可能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三被告侵犯原告身体权,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2787.7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误工费1900元、交通费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二、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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