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普少民初字第68号
原告张某,女
被告郭某,男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被告于2004年6月9日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确定双方所生之子郭某某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12年5月起,原、被告所生之子郭某某变更随原告张某共同生活;
二、自2012年6月起,被告郭某每月给付郭某某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至郭某某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