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普少民初字第68号

2013年01月07日10:1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本文介绍的是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普少民初字第68号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免费法律咨询
(2012)普少民初字第68号

原告张某,女

被告郭某,男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被告于2004年6月9日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确定双方所生之子郭某某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12年5月起,原、被告所生之子郭某某变更随原告张某共同生活;

二、自2012年6月起,被告郭某每月给付郭某某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至郭某某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勤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斌

法律咨询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其它法律文书知识排行榜
其它法律文书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