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嘉民二(商)初字第1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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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民二(商)初字第1254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嘉民二(商)初字第1254号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卢某某间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烨、张莲、人民陪审员王玉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2005年3月16日协议离婚。两人均系某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用品公司)的股东。2005年3月20日,原、被告约定由被告将其持有的10%某某用品公司股份作价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已支付股权转让款,但被告迟迟不协助原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事宜。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其名下10%的某某用品公司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

原告为证明诉称主张,向本院递交下列证据:

1、某某用品公司档案机读材料1份,证明被告是某某用品公司持股10%的股东;

2、2005年3月20日协议1份,证明原、被告约定由被告将其名下10%股份作价1,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已付款;

3、收条2份,证明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支付被告财产分割款的情况。

被告卢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两人均系某某用品公司的股东。2005年3月16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同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协议1份,约定由原告以1,000元对价收购被告持有的10%股份,且已支付相应款项。因被告未协助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为此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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