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普民一(民)初字第1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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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普民一(民)初字第1326号

原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告徐某某,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10年3月29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当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300万元,月利率1.8%,付息方式为按月支付,借款期限为一年。合同还约定,双方如有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0年4月1日,原告通过支票给付被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款到期时,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拒不归还本金及其余利息。原告催讨未果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查,被告徐某某于2012年2月3日死亡。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2月28日起诉至本院时,被告徐某某已死亡。本案被告徐某某非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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