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金民催字第2号

2013年01月08日12:0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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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民催字第2号

申请人葵枫公司。
  申请人葵枫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号码为02212975、出票日期为2012年1月5日、出票人为葵枫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支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丽宏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张哲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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