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民催字第2号
申请人葵枫公司。
申请人葵枫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号码为02212975、出票日期为2012年1月5日、出票人为葵枫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支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申请人葵枫公司。
申请人葵枫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号码为02212975、出票日期为2012年1月5日、出票人为葵枫公司、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支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