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6336号
原告×××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原告×××服务中心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原告×××服务中心诉称,被告因开业需要于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无异议,原告确实为被告代偿了50,897.98元,但原告在为被告提供担保时承诺,该笔贷款无需支付利息,且被告已向银行归还了将近20,000元,故要求扣除被告已偿还的贷款和贷款利息。
原告×××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原告×××服务中心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原告×××服务中心诉称,被告因开业需要于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无异议,原告确实为被告代偿了50,897.98元,但原告在为被告提供担保时承诺,该笔贷款无需支付利息,且被告已向银行归还了将近20,000元,故要求扣除被告已偿还的贷款和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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