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1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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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10089号

原告王a。

原告杨a。

法定代理人王a(系杨a之母),余概况同上。

被告杨b。

原告王a与被告杨b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闵郁独任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故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又依原告王a申请,追加杨a为原告,并于2012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由王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a、杨a共同诉称,王a与被告原系夫妻,俩人虽于2008年8月离婚,但被告刻意隐瞒*路*弄*号房屋于2007年动迁时曾将两原告作为安置人口列入,使双方离婚时未能分割所得的安置房。现要求将原、被告动迁所得的位于当地*路*弄*号103室(以下简称103室)1套之产权,确认由原、被告每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被告杨b未作答辩。

在诉讼中,两原告举证有:

1、户籍资料、情况说明、明细清单各1份,证明两原告的户籍情况、杨a在父母离婚后实际随母亲生活等;

2、离婚证及协议书各1份,证明离婚情况;

3、安置协议、配套商品房供应单各1份,证明动迁情况;

4、房地产登记簿1份2页,证明涉案房屋登记情况;

5、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及结算通知各1份,证明前次诉讼情况。

被告未予举证。

本院经审核上述证据材料,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如下,原告王a与被告杨b原系夫妻,原告杨a是俩人之女。王a与杨b于2008年8月18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被告抚育,无共同财产。王a称其与被告于2003年即建立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于2007年1月因失和而分居,之后未再共同生活;2008年5月为登记女儿户口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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