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17380号
原告何a,男,汉族。
原告吴a,女,汉族。
原告何b,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何a,男,系本案原告之一。
原告何c,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何a,男,系本案原告之一。
原告何d,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何a,男,系本案原告之一。
五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周a,男。
被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a,男,系本案被告之一。
委托代理人郭a,男,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刘a,男,汉族。
被告A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b,律师。
原告何a、吴a、何b、何c、何d与被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刘a、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晓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a及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a,被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a、刘a(亦为本案被告之一)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a、吴a、何b、何c、何d诉称,
原告认为,楚a与何a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楚a作为机动车方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对原告的损失:死亡赔偿金636,760元、丧葬费23,378.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64,000元、亲属误工费1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住宿费7,920元、交通费8,739元、诉讼材料复印费107.5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或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A公司与刘a承担60%的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A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楚a系该公司员工,事发时在履行职务。因何a驾驶的也是机动车,双方是同等责任,对超过交强险或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的部分只同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事发后,该公司已支付了一定的费用,要求在其应付款中予以抵扣。且原告诉请中有部分不合理,只同意对合理部分进行赔偿。
被告刘a辩称,其是担保人,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只同意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各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20xx年x月x日14时44分许,楚a驾驶沪AL8xxx中型厢式货车,沿七莘路南向北行驶至七莘路黎安路口北侧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