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3051号
原告封甲,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封乙,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封丙,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以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温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被告嘉善某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
负责人赵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封甲、封乙、封丙诉被告张某、嘉善某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燃料公司)、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保嘉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