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3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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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3051号

原告封甲,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封乙,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封丙,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以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温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被告嘉善某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

负责人赵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封甲、封乙、封丙诉被告张某、嘉善某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燃料公司)、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保嘉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封甲、封乙、封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温某、被告张某、被告某燃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第三人某财保嘉善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封甲、封乙、封丙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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