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736号

2013年01月08日12:5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2007)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7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甲。
  上诉人顾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7)青民一(民)初字第2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7年,顾某某、沈甲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1991年1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春节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1993年6月3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沈乙,现随顾某某共同生活。婚后为顾某某、沈甲打麻将,夫妻经常发生争吵。2003年3月为顾某某打麻将,夫妻发生争吵后,顾某某回到娘家居住,之后夫妻仍为双方各自参与赌博有争吵,但夫妻关系尚可。2006年6月为赌博,夫妻发生争吵并相互扭打。2007年5月起双方开始分居。2007年7月,顾某某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双方婚生之女随顾某某共同生活,沈甲每月负担女儿生活费人民币500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顾某某、沈甲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双方参与赌博,夫妻经常发生争吵,对此,双方均有责任。赌博是违法行为,双方均应予以杜绝。现顾某某已认识到赌博的危害性,表示予以改正;沈甲亦认识到了自己的缺点,并表示为了孩子,要求夫妻和好。只要双方相互尊重、相互信任,改正不良嗜好,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顾某某要求与沈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后,顾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沈甲夫妻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准离婚不当,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沈甲则辩称:其与顾某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顾某某上诉所称与事实不符。沈甲坚决要求夫妻和好,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在二审审理中,沈甲称其与顾某某还是有感情的,只要双方在打牌参赌问题上都有所改正,还是可以共同生活的;同时,考虑到女儿尚未成年,还是不要离婚为妥。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由于顾某某仅以其与沈甲因搓麻将而经常发生争吵为由要求离婚,而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充足证据,缺乏离婚的法定情形,而沈甲则坚持要求夫妻和好,故应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顾某某要求与沈甲离婚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对顾某某要求与沈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顾某某与沈甲结婚多年,现正值双方生育之女升学的关键时刻,顾某某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沈甲亦应主动与顾某某沟通、交流,双方共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积极承担起对女儿的抚养教育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顾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余时彦 代理审判员 孟倩华 代理审判员卞晓勇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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