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普少民初字第97号

2013年01月09日10:0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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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普少民初字第97号

原告徐某,女

委托代理人夏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被告于2012年6月14日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双方所生之子李某某 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12年8月起,原、被告所生之子李某某变更随原告徐某共同生活;

二、自2012年8月起,被告李某某每月给付李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李某某18周岁止。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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