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普少民初字第97号
原告徐某,女
委托代理人夏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被告于2012年6月14日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双方所生之子李某某 随被告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12年8月起,原、被告所生之子李某某变更随原告徐某共同生活;
二、自2012年8月起,被告李某某每月给付李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李某某18周岁止。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