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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户籍改革不可能一劳永逸

2013年01月11日10:31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乔新生

  日前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这是我国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的具体举措。

  事实上,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就已经开始进行户籍制度改革。近些年来,户籍制度改革之所以进展缓慢,根本原因就在于户籍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管理制度、政治体制乃至经济体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如果不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管理制度,政治体制乃至经济体制改革,那么,户籍制度改革毫无意义。

  在户籍制度改革方面,必须澄清两个误区:第一,把户籍制度简单理解为居民户籍登记制度,而没有看到户籍制度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政治制度以及经济社会管理制度密切相关。笔者认为,改革户籍制度的同时,加大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力度,使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成为推动中国城镇化发展的良好契机,成为中国现代化的推动力。

  第二个误区是,把户籍制度看作是产生社会问题的原因而不是结果,试图通过改革户籍制度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当前的户籍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基础之上的管理制度,户籍制度的存在是为了建立和巩固城乡差别的社会结构。户籍制度改革就是要打破目前这种长期存在的城乡分割的社会管理体制,以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城乡一体化改革。

  然而,户籍制度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管理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政治和法律问题。它不仅涉及到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还涉及我国的司法制度和政治选举制度。在户籍制度管理改革过程中,万不可奉行盲动主义,必须统筹兼顾,既要考虑到中国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到中国社会管理的需要。如果认为取消户籍制度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在改革过程中就会操之过急。近些年来,包括湖北在内的一些地方取消了城镇和乡村户口,这种改革表面来看打破了城乡分割的社会管理体制,但由于户籍制度改革没有解决实质性的问题,这样的改革并不具有现实意义。

  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首先,必须遵循便利化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方便居民,把社会管理变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服务。今后居民自由迁徙,可以随时到居住社区的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户籍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的时候,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能以纳税证明或者住房证明作为户籍管理注册登记的前提条件。其次,必须坚持户籍管理与社会管理、政治管理、经济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逐步地剥离附加在户籍管理制度之上不合理的东西,让户籍管理回归本来的面目。

  彻底取消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容易的,但要真正建立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户籍管理体制却非常困难。一些地方推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所以虎头蛇尾,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意识到户籍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户籍制度管理改革需要顶层设计,中央政府应当自上而下统一部署,协调管理。可以设想,如果农村居民进入城市取得了城市户籍,但社会福利保障没有跟上,进入城市的农村居民就会成为“边缘人”。如果不关注他们的遭遇,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尽可能地提供一揽子的解决方案,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很可能会变成中国城镇化的“大跃进”,非但不能增加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福利,反而会让许多居民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作者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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