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闸民一(民)特字第10号

2013年01月15日16:2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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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闸民一(民)特字第10号

申请人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X室。

申请人张XX要求宣告曹XX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XX诉称,被申请人患有老年痴呆症于2003年1月30日,从家中走失后,经四处寻找,目前仍无音讯。申请人于2010年12月14日,向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XX路派出所报案,之后,曹XX仍毫无音讯,请求依法宣告曹XX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曹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X室。被申请人曹XX与申请人张XX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患有老年痴呆症于2003年1月30日,从家中走失后,目前仍无音讯。申请人于2010年12月14日,向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XX路派出所报案,之后,曹XX仍毫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11年4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曹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XX路派出所证实被申请人曹XX自2003年1月30日起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张XX系被申请人曹XX之子,其申请宣告曹XX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曹XX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秀兰 代理审判员 宋东来 人民陪审员惠荣珍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虞振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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