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闸民一(民)特字第13号
申请人高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暂住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顾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住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X室。
申请人高XX要求宣告顾XX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高XX诉称,其子顾XX于1997年11月25日离家出走,虽经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于2003年10月向法院申请宣告顾XX失踪,法院判决宣告顾XX失踪之后,顾XX仍毫无音讯,请求依法宣告顾XX死亡。
经查,顾XX,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顾XX系申请人高XX儿子,顾XX于1997年11月25日离家出走,其家人四处寻找并报当地警署,但至今仍无音讯。申请人于2003年10月向法院申请宣告顾XX失踪,法院判决宣告顾XX失踪之后,顾XX仍毫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11年5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顾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书证实被申请人顾XX自2003年11月5日起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高XX系被申请人顾XX之母,其申请宣告顾XX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顾XX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