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普民一(民)初字第1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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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普民一(民)初字第1938号

原告潘某,女。

原告金某,女。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蒋某,该公司公职人员。

原告潘某、金某与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与原告金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某、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金某共同诉称,两原告系母女关系,均系被告管理下的本市某路195弄77号202室业主。2012年1月27日下午,两原告家中被盗,随即报警。损失现金人民币1000元,港币300元,钻戒一枚(价值约港币138000元),卡地亚手表一只(价值约港币20000元),卡地亚项链一根(价值约港币24000元),卡地亚对戒2枚(单只价值约港币8550元),其他金银首饰若干,总计损失价值人民币188000元。两原告居住属中档小区,并按时缴纳物业费。但被告在管理过程中不尽职、不作为,聘用外地户籍安保仓促上岗,在小区接连失窃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一再发出整改通知,被告亦未采取防护措施(包括安装监控录像等)。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失窃损失60%的责任,计人民币112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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