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普民一(民)初字第2587号

2013年01月15日16:5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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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普民一(民)初字第2587号

原告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

被告苗某,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苗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赔偿原告孙某某医疗费4361元的80%计人民币3488元;

二、被告苗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赔偿原告孙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70元的80%计人民币136元;

三、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苗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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