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普民一(民)初字第2587号
原告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
被告苗某,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苗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赔偿原告孙某某医疗费4361元的80%计人民币3488元;
二、被告苗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赔偿原告孙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70元的80%计人民币136元;
三、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苗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