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宝民一(民)初字第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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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一(民)初字第99号

原告盐山县某某运输队。

投资人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姜某。

被告林某。

被告黄山市徽州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瑞安支公司。

负责人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

原告盐山县某某运输队(以下简称“某某运输队”)与被告林某、被告黄山市徽州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瑞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华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运输队的委托代理人姜某、被告林某和被告某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运输队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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