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崇民一(民)初字第1888号
原告茅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王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调解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茅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茅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