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崇民一(民)初字第1888号

2013年01月15日17:3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本文介绍的是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崇民一(民)初字第1888号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免费法律咨询
(2012)崇民一(民)初字第1888号

  原告茅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王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茅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调解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茅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茅某某负担。

庭长 黄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陆俊杰

法律咨询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其它法律文书知识排行榜
其它法律文书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