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沪一中民一(民)初字第6号
原告李某,男。
被告宋某,男。
被告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宋某某,男。
原告李某诉被告宋某、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因三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于2010年7月23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本院。原告曾于2010年3月16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三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00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现因保全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于2010日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查封、冻结、扣押三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1,700,000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宋某、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宋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1,700,000元或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