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5561号
原告余某
被告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余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原、被告各自处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现在被告张某名下的沪XX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归原告余某所有;
三、离婚后,原、被告各自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原告余某
被告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余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原、被告各自处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现在被告张某名下的沪XX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归原告余某所有;
三、离婚后,原、被告各自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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