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5561号

2013年01月16日12:0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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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5561号

原告余某

被告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6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因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余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原、被告各自处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现在被告张某名下的沪XX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归原告余某所有;

三、离婚后,原、被告各自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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