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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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徐汇区某业主委员会。
上诉人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民三(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物业之委托代理人李大明、李庄仁,被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某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业委会)之委托代理人陈德惠、时国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1年9月11日,上海弘晟置业有限公司与某物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上海弘晟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大木桥路158弄的某住宅小区委托某物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委托管理事项中包括:停车场及地下车库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保洁费、保安费、电梯水泵运行费等。委托管理期限自2001年11月1日起至2003年10月31日业委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生效时终止。
2005年11月23日,某业委会、某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某业委会委托某物业继续对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某物业应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包括: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及时处理车辆停放不规范现象;有专职人员24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严格按照业主大会指定的规范执行;收费管理的车库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场地每日清洁一次,无渗漏、积水等;确定各种性质停车位置,标记划分清楚;劝阻、制止不规范停车行为等。某物业根据约定的标准,按照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用;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形式为包干制,由业主向某物业支付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某物业享有或承担,但按规定应按实结算的除外。某物业从停车费中按照《徐汇区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25%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委托管理期限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7年11月30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就是否另行签订服务合同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某物业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履行本合同,直至某业委会选聘的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接手为止。
2008年10月18日,某业委会委托上海中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惠公司)对某物业管理的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其他业务收支情况、业委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中惠公司根据某物业提供的相关财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于2008年11月13日出具了审计报告。
在审计报告中第二项“其他业务收入及支出情况”部分载明:“某公寓属于业主所有的其他收入主要有地面停车收入及广告收入,均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在收入中支出的费用主要有公灯支出、绿化支出、小区设施改建及停车费奖励等费用,业委会成立后发生的费用经由业委会同意在其他收入中扣除。由于小区物业管理自2006年1月1日开始按菜单式收费管理,2005年之前(包括2005年)物业管理合同未列明细项目,因此2005年之前的公灯及绿化费用应由业主负担的费用在其他收入中扣除,2006年开始由物业管理费中开支(除绿化改造费)。现将其他收入、支出汇总列表如下:2002年至2008年9月,停车费收入1,762,805.40元(人民币,下同)、广告收入235,800元,合计1,998,605.40元,支出1,491,267.52元。2002年、2003年物业公司未将地面地下停车费收入分别核算,现将全部收入计入表内,管理成本未计入表内,如何分配建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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