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6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
委托代理人徐瑶棋,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茸茸,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
委托代理人易文辉,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某。
上诉人某甲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三(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三(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25元,退还上诉人某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