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7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吕X。
委托代理人赵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
委托代理人刘X。
委托代理人徐X。
上诉人吕X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三(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X之委托代理人赵X、被上诉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吕X、A公司早在2009年9月就涉案房屋本市长宁区黄金城道619弄9号2002室(四房二厅三卫)的装修设计进行协商,由A公司承揽上述房屋的装修设计,吕X为此在同年底前分四次向A公司支付了设计费合计69,597元(人民币,下同)。
2009年12月25日,双方在A公司制作的《工程造价预算书》造价为756,467.88元的基础上,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吕X将涉案房屋(建筑面积249.19平方米)发包给A公司承包装修,合同总价款为715,000元,并明确本合同已享有工程管理费8%的优惠(原10%),直接费(按)97%(打)折优惠;施工期间甲方(吕X)如有新增项目,不享有此优惠;甲方如有取消项目,应在未施工前提出,乙方(A公司)按上述优惠价退款;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这部分的工程款应当按实结算;工期自2010年1月5日开工,至2010年4月20日竣工;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修改设计、增减工程项目或者变更材料设备,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七日内组织验收;……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用的支付由双方在合同第十条中约定(第十条空白);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为: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于合同签订当日即2009年12月25日支付30%计200,000元;施工过程中,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即2010年1月28日支付30%计300,000元;工期过半,油漆工进场前即2010年3月8日支付30%计100,000元;竣工验收合格当天起30天(内)支付65,000元;增加工程项目,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支付100%,先付清再施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1,430元;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赔偿给乙方500元,工期顺延;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入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合同同时附《工程选材汇总表》及《甲供料清单》各一份。
同日,吕X、A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应在乙方开工后15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甲供设备图纸,逾期(则)工期顺延(如厨具图纸、洁具尺寸安装图纸、液晶电视尺寸图等等);本合约履行期间,如甲方有新增或更改项目,则除增加相应费用外,也增加相应工期;本工程数量和本工程项目按实结算,单价不变,凡是变更出来新项目的单价,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为准;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按照乙方开出的《甲供料提供日期表》所列明的时间送到施工现场,任何一项逾期不到,工期顺延,若有多项逾期,则工期累加顺延。
签约后,吕X即于当日向A公司支付第一期工程款200,000元,A公司也开始组织施工。2010年1月27日,吕X向A公司支付了约定的第二笔工程款的部分200,000元,同年3月17日又补付第二笔工程款余额100,000元。但A公司并未就水、电、管线隐蔽工程让吕X签名确认,也未形成书面验收记录。期间,吕X、A公司在2010年1月27日就浴缸功能、价格、酒柜图纸、客厅电视机与厂家联系等签署《客户联系表》,2月2日就客厅、餐厅、房间木地板变更、3月31日就“原厨房墙面修补更换为大理石复合砖(橱柜内贴普通砖)”由吕X签署《工程项目变更单》,但签证单中的“追加工期”栏内的“天”格前被删划;A公司同时让吕X在《工程结算单》上就“厨房墙面修补”、“厨房墙面贴大理石复合砖”、“橱柜内贴普通砖”发生的相应费用签名确认。2010年4月16日,吕X支付了第三期工程款100,000元,自此,吕X预付的工程款合计为600,000元。期间及以后,A公司变更了部分项目的施工,但均未经吕X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