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759号

2013年01月16日13:3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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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7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
委托代理人龚胜利,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霞,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
委托代理人冯松,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甲、某乙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民四(民)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某甲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某乙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甲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上诉人某乙逾期未交上诉费,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某甲撤回上诉;
二、上诉人某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58元,减免后收取800元,由上诉人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孔美君 审判员 朱红 代理审判员毛焱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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