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7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
上诉人A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拆除外开防盗门,恢复原样。本案的标的物与不动产有直接联系,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该不动产在上海市闵行区沪光路,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