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7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一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丁。
三位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某戊。
三位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戊。
上诉人某甲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民五(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受理后,上诉人某甲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甲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