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6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五金厂。
委托代理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韦祖林,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
委托代理人周某。
原审第三人某某五金厂。
委托代理人沈某。
上诉人某五金厂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17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上诉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五金厂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1726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某五金厂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某五金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某五金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