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甲。
委托代理人乙(甲的丈夫),住址同甲。
委托代理人丙,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戊,上海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戌,上海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甲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民五(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民五(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重审后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046.64元,退还上诉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