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29号

2013年01月17日08:4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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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s
上诉人(原审被告)d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f
上诉人a、d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440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诉称的请求标的11,966,727元人民币与涉案委托关系无关,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实际居住地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材料表明,被上诉人于2004年10月22日向上诉人a出具委托书一份,并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由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a以被上诉人名义购买上海及厦门的房产事宜,后上诉人a依据该委托书代被上诉人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内的房屋若干套,现被上诉人起诉称,上诉人并未将剩余购房款返回给被上诉人,要求返回,故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以上述购买房屋的事实即涉案委托合同的履行地位于其辖区内,从而确定对本案有管辖权亦无不妥。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励朝阳 审判员 俞敏 审判员王芝兰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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