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31号

2013年01月17日08:4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本文介绍的是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31号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免费法律咨询
(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s
上诉人a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民五(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实质性争议不属于物权纠纷,且上诉人实际居住地在浦东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涉案纠纷涉及的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励朝阳 审判员 俞敏 审判员王芝兰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林通

法律咨询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蒋艳超律师:七夕如何办理结婚手续?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其它法律文书知识排行榜
其它法律文书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