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s
上诉人a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民五(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实质性争议不属于物权纠纷,且上诉人实际居住地在浦东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涉案纠纷涉及的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