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9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
上诉人A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民五(民)初字第4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租赁房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