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4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公司。
上诉人甲某因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45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甲某于2012年3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甲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甲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甲某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