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5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
上诉人甲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4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甲某于2012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甲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甲某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