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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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5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印**,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县锦滨乡木路口村五组。
委托代理人陆明章,男,住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星火村14组5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505号4幢A座。
法定代表人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印**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印**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印**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东和 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 代理审判员顾恩廉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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