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571号

2013年01月17日16:3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本文介绍的是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571号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免费法律咨询
(201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5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原审法院查明:B于2008年12月1日与案外人C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B的每月薪酬为人民币3,000元。2011年8月10日,B向C提出辞职。B在C最后工作至2011年9月2日,之后请病假至2011年9月9日。2011年10月28日,B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A为B办理退工手续。2011年12月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A应为B办理退工手续。A不服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另查明:A于2010年6月1日为B办理了招工登记手续,并为B缴纳了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
原审审理中:1、双方一致确认,A自2010年6月起受C委托,为B办理招工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2、A明确其不为B办理退工手续的原因是,C希望与B办理工作交接,并要求B尽竞业限制的相关义务。
原审庭审中,A称,C与B之间曾约定离职交接期为六个月,为此提交2011年8月31日的《会议记录》一份,其中一段内容为:“……Coco(舒丽艳):你当初成为leader时知道公司有规定leader离职交接期是六个月的吗?Daniel(B):知道。Coco:你当初成为leader之前是否承诺过接受这个条款?Daniel:是的……”。经质证,B表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因B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其曾在浦劳人仲(2011)办字第5398号案件中将《会议记录》作为己方证据提供,且内容与A提交的《会议记录》一致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原审法院对B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对《会议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B于2011年8月10日向C提出辞职,在C最后工作至2011年9月2日,之后请病假至2011年9月9日,由此可以认定B与C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9月9日解除。A作为C办理招退工手续的受托方,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及时为B办理相应的退工手续。现A以B未办理工作交接、并要求B尽竞业限制的相关义务等为由拒绝为B办理退工手续,无法律依据,故对A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B办理退工手续。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原审法院判决后,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坚持原审时的诉讼主张,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B辩称: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应受保障,在劳动合同因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本案被上诉人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至其实际离职已有30日,劳动合同已因劳动者要求解除而于2011年9月9日终止,上诉人应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后15日内为被上诉人办理相应的档案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退工手续。上诉人以公司存在六个月交接期规定为由拒绝为被上诉人办理退工手续的主张,排除了被上诉人作为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其相关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春 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 代理审判员顾恩廉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奇男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蒋艳超律师:七夕如何办理结婚手续?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其它法律文书知识排行榜
其它法律文书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